余晓林、冯丽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第18号
日期:2023-01-13 16:38
来源:将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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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将登告字(2023)第18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闽0428执恢427号、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闽0428执恢427号之一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3021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县乐支行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
/ |
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新村53号1-5层 |
抵押人:余晓林、冯丽华 |
2 |
2010-17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
/ |
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新村53号1-5层 |
抵押人:余晓林、冯丽华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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