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县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将乐县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63号)、《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18)》(闽海渔〔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指省级财政安排我县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用于设施渔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提升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渔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水产种业基地、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县内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汇总上报、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上报专项资金需求,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复、检查、验收、绩效等工作,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设施渔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各类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和标准化莲(稻)渔塘等三类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含特种水产),达到省级原良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达到市级良种场建设规模的,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验收组应配备财务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金额应不小于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县财政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给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公示结束后即提出资金拨付方案,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落实,按照“谁批复、谁负责”的原则,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产生的资金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于10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4日